加快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工作方案(2)
(五)明晰政府與市場邊界。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不參與農業保險的具體經營。進一步加大政策引導力度,完善工作機制,在充分尊重保險機構產品開發、精算定價、承保理賠等經營自主權的基礎上,通過給予必要的保費補貼、大災賠付及提供信息數據等支持,調動市場主體積極性。各鄉(鎮)有關部門、單位以及村級組織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協助辦理當地農業保險業務。(責任單位:縣財政局、縣農水局、縣銀保監組,各鄉鎮人民政府)
(六)完善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建立和完善財政支持的多方參與、風險共擔、多層分散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探索建立巨災保險制度。認真落實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制度,增強應對農業大災風險能力。督促保險機構通過再保、分保、共保等模式,進一步分散賠付風險。支持保險機構與國家農業再保險機構深度合作,提升抵御風險能力。(責任單位:縣財政局、縣銀保監組,相關保險機構)
(七)規范農業保險市場。嚴格執行中央政策性農業保險條款費率,完善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預算執行監控機制,加強補貼資金使用監管,對不執行報備條款費率和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保險機構,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實行失信聯合懲戒。規范農業保險市場秩序,降低農業保險運行成本,加大對保險機構資本不實、大災風險安排不足、虛假承保、虛假理賠等處罰力度。加強對保險機構的日常監管,對未達到基本經營要求、存在重大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隱患的,堅決依法清退出農業保險市場。(責任單位:縣銀保監組、縣財政局、縣農水局、縣審計局、縣林業局、紅產業發展局,各鄉鎮人民政府,相關保險機構)
(八)鼓勵開展“農業保險+”。建立保險機構與災害預報、農業農村、林業、氣象、科研等部門的合作機制,加強農業保險賠付資金與政府救災資金的協同運用。推進農業保險與信貸、擔保、期貨(權)等金融工具聯動,探索開展“政策性保險+商業保險”“農業保險+涉農信貸”“保險+期貨”“訂單農業+保險+期貨(權)”、保險保單質押貸款試點,拓展農業保險的融資作用。建立健全農村信用體系,優化農村金融環境,通過農業保險的增信功能,提高農戶信用等級,緩解農戶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貸款難、貸款貴”問題。(責任單位:縣銀保監組、縣證監局、縣財政局、縣農水局、縣林業局、紅產業發展局、縣氣象局,相關保險機構)
四、持續加強農業保險基礎設施建設
(九)完善保險條款和費率擬訂機制。針對我縣地形地貌和災害特征,加快農業保險風險區劃研究,構建農業生產風險地圖,制定農業保險區域風險等級相關損失率指導性標準。研究制定主要農產品、主要牲畜、森林、地方特色品種條款,為保險機構產品開發、費率調整提供技術支持。建立科學的保險費率擬訂和動態調整機制,實現基于地區風險的差異化定價,真實反映農業生產風險狀況。(責任單位:縣銀保監組、縣財政局、縣農水局、縣林業局、紅產業發展局、縣氣象局,相關保險機構)
(十)建立農業保險信息共享機制。加大投入力度,不斷提升農業保險信息化水平,實現科技賦能。逐步實現財政、農業農村水利、保險監管、林業、氣象等部門以及保險機構的土(林)地確權、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業產業化、建檔立卡貧困戶等涉農數據和信息的共享,動態掌握參保農戶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相關情況,從源頭上防止弄虛作假和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責任單位:縣財政局、縣農水局、縣林業局、縣扶貧開發局、紅產業發展局、縣氣象局、縣銀保監組,相關保險機構)
(十一)優化保險機構布局。建立科學規范、適度競爭、合作共贏、平穩有序的農業保險經營機制。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基層服務體系,在縣內設立分支機構,在鄉(鎮)、村設立政策性農業保險服務站(點),并配備服務力量。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農業保險招投標辦法,科學公正地設置準入條件,建立以服務能力為導向的保險機構招投標與動態考評制度,將機構網絡、人才隊伍、專業水平、產品開發、風險防范、科技運用等納入招投標和動態考評內容。依法設立的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可按規定開展農業保險業務。(責任單位:縣財政局、縣農水局、縣林業局、紅產業發展局、縣銀保監組,各鄉鎮人民政府,相關保險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