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裝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制度(2)
(三)年休假
1、員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2、年度休假施行員工本人預報申請,并由公司根據經營、工作的具體情況統籌安排。如確因工資需要不能按排員工休年休假的,公司將按照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員工應服從公司安排。
3、年休假可跨年度使用,可集中休息也可分段休息,員工自愿不休年休假的,可用來抵補病假、事假;
(四)探親假
凡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的員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每年一次、每次三十天的探親假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其中未婚員工每年一次、每次二十天,已婚員工每四年一次、每次二十天。
(五)婚假
員工憑結婚證書給予婚假3天,符合初婚、晚婚條件的(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增加獎勵假7天。
(六)喪假
員工直系親屬死亡,給喪假5天。員工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死亡,給喪假3天。
(七)產假
1、正常產假:女員工懷孕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產假為90天,其中包括產前假15天。
2、符合晚育條件的(指已婚婦女年滿24周歲初育),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憑女方單位出具的女方未享受的證明由男方享受。
3、難產的(指剖腹產等)增加產假15天。
4、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5、經本人申請、公司批準產假可再增加二至三個月,但全部產假最長不超過六個月,且其獨生子女獎勵費減發三年。
6、女員工妊娠不滿12周(含)流產的產假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為42天。
7、懷孕女員工依照醫務部門的要求,在勞動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按出勤對待。
8、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員工,每天可給1小時哺乳時間。
(八)公假
員工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參加國家統一專業技術職稱考試、給子女開家長會、門診看病、搬家、婚檢、結婚登記、煤暖氣電力改造檢修等情況的,公司酌情給予半天以上公假。
第十二條員工請假均應事前履行請假手續,提前填寫《請假申請單》并按審批權限經上級領導簽字批準后方可實施。其中,員工請病假一次在三天(含)以上的,必須提供區級以上醫院的病歷卡及病假證明,無有效證明的作曠工處理。
第十三條員工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一律作曠工處理:
(1)員工不辦理請假手續而缺勤的;
(2)請假未批準擅自缺勤的;
(3)以謊報、偽造證明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假期的;
(4)超假未歸的;
(5)在請假期間為其它單位工作或提供有償勞動的;
1、員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2、年度休假施行員工本人預報申請,并由公司根據經營、工作的具體情況統籌安排。如確因工資需要不能按排員工休年休假的,公司將按照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員工應服從公司安排。
3、年休假可跨年度使用,可集中休息也可分段休息,員工自愿不休年休假的,可用來抵補病假、事假;
(四)探親假
凡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的員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每年一次、每次三十天的探親假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其中未婚員工每年一次、每次二十天,已婚員工每四年一次、每次二十天。
(五)婚假
員工憑結婚證書給予婚假3天,符合初婚、晚婚條件的(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增加獎勵假7天。
(六)喪假
員工直系親屬死亡,給喪假5天。員工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死亡,給喪假3天。
(七)產假
1、正常產假:女員工懷孕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產假為90天,其中包括產前假15天。
2、符合晚育條件的(指已婚婦女年滿24周歲初育),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憑女方單位出具的女方未享受的證明由男方享受。
3、難產的(指剖腹產等)增加產假15天。
4、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5、經本人申請、公司批準產假可再增加二至三個月,但全部產假最長不超過六個月,且其獨生子女獎勵費減發三年。
6、女員工妊娠不滿12周(含)流產的產假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為42天。
7、懷孕女員工依照醫務部門的要求,在勞動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按出勤對待。
8、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員工,每天可給1小時哺乳時間。
(八)公假
員工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參加國家統一專業技術職稱考試、給子女開家長會、門診看病、搬家、婚檢、結婚登記、煤暖氣電力改造檢修等情況的,公司酌情給予半天以上公假。
第十二條員工請假均應事前履行請假手續,提前填寫《請假申請單》并按審批權限經上級領導簽字批準后方可實施。其中,員工請病假一次在三天(含)以上的,必須提供區級以上醫院的病歷卡及病假證明,無有效證明的作曠工處理。
第十三條員工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一律作曠工處理:
(1)員工不辦理請假手續而缺勤的;
(2)請假未批準擅自缺勤的;
(3)以謊報、偽造證明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假期的;
(4)超假未歸的;
(5)在請假期間為其它單位工作或提供有償勞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