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裝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制度(3)
(6)其它以不正當手段騙取請假的。
第四章勞動合同制度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的訂立
1、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
2、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3、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的期限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選擇與新錄用員工簽訂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對符合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公司將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試用期規定
1、公司對新錄用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1-6個月的試用期,其中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及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為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及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為二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六個月。對特殊人才,經總經理提議可免試用期。
2、各用人部室應在試用期滿前十天對該試用人員進行考核,經考核合格者,轉為正式員工。對業績突出的,經總經理批準可提前轉正。
3、對考核不合格或具有其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公司為員工提供專項技術培訓的,應雙方簽訂《培訓協議》,就服務期限、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金的數額等進行約定。
第十八條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公司將與之簽訂保守商業秘密協議,就保密義務、競業限制條款、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以及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的數額等進行約定。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的變更
1、公司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就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合同期限等勞動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進行變更。
2、當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公司可與員工協商就勞動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進行變更。
3、當員工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權變更其勞動崗位及相應的勞動報酬,員工應予以服從公司安排: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需要重新調整工作崗位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需要重新調整工作崗位的;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的解除
1、公司與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的員工提前三天以書面開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按此條款解除勞動合同:
(1)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其它問題正在被審查期間的;
(2)本人操作業務應收帳款未清理完畢;
(3)欠公司款項尚未清償完畢;
(4)作為與用人單位有關的訴訟或仲裁的當事人,而訴訟或仲裁尚未結案;
(5)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第四章勞動合同制度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的訂立
1、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
2、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3、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的期限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選擇與新錄用員工簽訂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對符合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公司將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試用期規定
1、公司對新錄用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1-6個月的試用期,其中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及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為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及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為二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六個月。對特殊人才,經總經理提議可免試用期。
2、各用人部室應在試用期滿前十天對該試用人員進行考核,經考核合格者,轉為正式員工。對業績突出的,經總經理批準可提前轉正。
3、對考核不合格或具有其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公司為員工提供專項技術培訓的,應雙方簽訂《培訓協議》,就服務期限、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金的數額等進行約定。
第十八條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公司將與之簽訂保守商業秘密協議,就保密義務、競業限制條款、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以及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的數額等進行約定。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的變更
1、公司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就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合同期限等勞動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進行變更。
2、當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公司可與員工協商就勞動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進行變更。
3、當員工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權變更其勞動崗位及相應的勞動報酬,員工應予以服從公司安排: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需要重新調整工作崗位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需要重新調整工作崗位的;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的解除
1、公司與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的員工提前三天以書面開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按此條款解除勞動合同:
(1)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其它問題正在被審查期間的;
(2)本人操作業務應收帳款未清理完畢;
(3)欠公司款項尚未清償完畢;
(4)作為與用人單位有關的訴訟或仲裁的當事人,而訴訟或仲裁尚未結案;
(5)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