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裝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宗旨
為健全公司管理制度、加強員工管理,明確公司與員工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提升企業效益,依據國家相關勞動法規制定本公司員工手冊。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手冊所稱員工,系指公司正式錄用的員工及試用期內的試用人員,因特殊業務需求而聘用的離退休人員、內退人員、外單位借調給我公司合作項目人員、臨時人員及顧問等,不適用本員工手冊。
第二章錄用制度
第三條本公司實行勞動合同制,用人實行招聘制。公司根據實際情況選擇與新錄用員工簽訂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1-6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者,轉為正式員工。
第四條新錄用員工于報到之日應向公司提供居民身份證、學歷證等復印件和最后工作單位的解除勞動關系證明、體檢合格證明,并填寫完整的《員工登記表》。
第五條在試用期內的員工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均視為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公司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以欺詐手段與公司訂立勞動合同的情形,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2、體檢不合格的;
3、不具備政府規定的就業手續的;
4、不勝任工作的;
5、無法在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動義務連續或累計時間超過5天及以上的(因工受傷除外);
6、按照公司有關規定達到嚴重違紀行為標準的;
7、未按約定時間、地點入職到崗達3天的;
第三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考勤與請假制度
第六條公司按國家規定實行標準工作制,每周工作五天、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40小時工作制,公司實行上、下班打卡考勤制度。
第七條公司安排員工在周六、周日休息,安排員工在國家法定節日期間休假。
第八條加班
(一)公司不提倡加班,員工應妥善安排工作,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確因工作需要要求員工加班的,員工應予同意。
(二)加班由公司統一安排或由員工事先向公司書面申請(填寫《加班審批單》),按審批權限經上級領導批準后實施。沒有必要或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工作不得利用加班時間完成。
(三)公司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倒休或支付加班工資。
第九條員工應按公司規定準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曠工、無故請假、中途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于上班時間因公務需要外出時應按審批權限向上級領導報告。
第十條以下行為視為遲到、早退:
在公司規定的上班時間開始后10分鐘(含)內仍未到達工作崗位的,視為遲到;在公司規定的下班時間之前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視為早退。
第十一條員工請假分為以下八種情況:
(一)事假
事假是指員工占用工作時間處理個人事務、經批準后執行的假期。
(二)病假
病假是指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進行醫療時給予的醫療期,從員工病假(病休)時間開始累計計入醫療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員工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