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骨作文,應判“零分”
近日,正值高考評分階段,網絡廣為傳播的四川出現高考考生用甲骨文寫作該省的語文作文高考題。
題目為《熟悉》的作文卻被該考生以公眾不熟悉文字寫了出來,弄得閱卷老師和各級評卷機構滿頭霧水。據報,有的老師認為,由于高考規則中都沒有明確要求作為要用簡體字,結果讓這位考生“鉆了空子”;有的老師譏諷道:今后會不會有考生用“火星文”“外文”來寫作;更有老師憤憤地說:“那些企圖以文字本身獲高分的考生,就應該給零分。”筆者以為煞是可笑!
據網絡報道承擔該考生閱卷的語文質檢組要聯系四川大學的古文字專家聯系過了,請這個專家盡快將這篇作文的文字翻譯成簡體字,然后再評定作文的水平。筆者甚是一位荒謬之極!
成都一位閱卷老師日前說,在閱卷組的總結會上,閱卷組組長通報了有關這篇高考作文的評分情況。“專家委員會的專家都看了,通過翻譯后,他們發現這篇作文雖然是以《熟悉》為題,但內容卻離題很遠。”最終,專家們給出的分數并不高,“大概就只有幾分”。
有報道說該份試卷得分為六分。筆者認為這更是錯誤至極!荒唐透頂,一場鬧劇。
作為律師,筆者認為這是一場很無聊的荒唐鬧劇,反映出我們的教育機構和從業人員的無知。將該份試卷給出“六分”是一種違法行為!筆者認為該份試卷應當判得“零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條的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通過漢語文課程教授普通話和規范漢字。使用的漢語文教材,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準。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體字、異體字:
(一)文物古跡;
(二)姓氏中的異體字;
(三)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
(四)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字;
(五)出版、教學、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特殊情況。
可以看出,該考生用甲骨文來答題作文是違法的,違法的東西自認不應得到支持,評卷組給出“六分”也是違法的。就像通過貪污、搶劫得來的財富不應受到褒揚而應受到打擊一樣!
“由于高考規則中都沒有明確要求作為要用簡體字,結果讓這位考生“鉆了空子”的說法”是無知,假如高考定出了可以使用甲骨文答題的規定,那更是嚴重的違法性規定!
如果說該考生有想出彩或搞怪的想法可以理解的話,教師和各級的表現確實實難讓人原諒!
發現甲骨作文的時候閱卷老師和相應機構的反映是沒見過這種情況,不知道如何是好!筆者認為這是無知的體現,不懂法的體現。作為語文老師和評卷機構,竟然不知道使用甲骨文作文是違法的,還好似積極般的聯系翻譯該文,并以此作為評分依據!實在是荒唐至極!滑天下之大稽!
通過甲骨作文我們還可以看出,我們的教育是有問題的。曾經出現過有學生用英文答題語文作文!我們的教育者們連基本的常識都沒有交給學生,我們的學生連基本常識都不懂!難道英語試卷可以用漢字來答卷嗎?
筆者還認為假如該考生確有在古文字研究方面的奇才或天賦,自然應當破格錄取,但是還是對其違法性做出公正的評價!也不能以此遮蓋該生的違法性和漢語文教育人員和機構的無知。
針對圍繞甲骨作文的一系列做法,包括媒體的炒作行為!筆者甚以為荒謬之極!具有嚴重的違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