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印章使用與管理規定
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印章使用與管理規定
第一條 印章范圍
(一)三亞市人大常委會印章
(二)三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章
(三)主任印章
(四)辦公室章
(五)保密專用章
(六)財務章
第二條 印章由專人管理,存放辦公室專柜。管理人不得將印章自行委托他人代管。用章應在辦公室內,無特殊情況未經批準同意不得將印章帶離辦公室。管理員因事外出必須辦理移 交手續。
第三條 三亞市人大常委會印章的使用與管理
(一)以三亞市人大常委會名義發文須有打印稿以及常委會分管領導審定簽發的原稿,加蓋市人大常委會印章。
(二)規范性文書應填寫完整,由常委會分管領導簽字后,加蓋市人大常委會印章。
(三)統計、財務等報表以及申請購買設備的文件等,由常委會分管領導審核批準后,加蓋市人大常委會印章。
(四)特殊情況需要空白介紹信的,須經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批準,并在存根上注明使用人,開信日期及使用份數。未使用的,要及時交回保密室。
(五)三亞市人大常委會印章由辦公室負責保管。
(六)市人大常委會印章使用后應登記備案。
第四條 三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印章的使用與管理
(一)以中共三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名義發文的,使用黨組印章。
(二)黨組印章須有黨組書記或副書記簽字方可使用。
(三)黨組印章由辦公室負責保管。
(四)黨組印章使用后應登記備案。
第五條 主任印章的使用與管理
(一)主任印章的使用須經主任本人簽字同意。
(二)規范性文書、人事任免、命令等文件上需使用主任印章的,由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根據有關會議決定簽字后方可使用。
(三)主任印章由辦公室負責保管。
(四)主任印章使用后應登記備案。
第六條 涉及行政事務的公文使用辦公室專用章,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批準。
第七條 收發機要信件使用保密專用章。
第八條 無存根的介紹信及無存檔底稿的公文等使用市人大常委會章的,除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外,一律填寫《公章使用登記本》,由使用人、審批人、監印人分別簽名登記。
第九條 各工委、工作室公章的使用,須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后方可使用。
第十條 印章的刻制、啟用和廢止由辦公室統一辦理,并正式行文公示啟用和廢止。
第十一條 嚴格依照規定管理、使用印章,對審批手續不完備的,管理人應拒絕蓋章。
第一條 印章范圍
(一)三亞市人大常委會印章
(二)三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章
(三)主任印章
(四)辦公室章
(五)保密專用章
(六)財務章
第二條 印章由專人管理,存放辦公室專柜。管理人不得將印章自行委托他人代管。用章應在辦公室內,無特殊情況未經批準同意不得將印章帶離辦公室。管理員因事外出必須辦理移 交手續。
第三條 三亞市人大常委會印章的使用與管理
(一)以三亞市人大常委會名義發文須有打印稿以及常委會分管領導審定簽發的原稿,加蓋市人大常委會印章。
(二)規范性文書應填寫完整,由常委會分管領導簽字后,加蓋市人大常委會印章。
(三)統計、財務等報表以及申請購買設備的文件等,由常委會分管領導審核批準后,加蓋市人大常委會印章。
(四)特殊情況需要空白介紹信的,須經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批準,并在存根上注明使用人,開信日期及使用份數。未使用的,要及時交回保密室。
(五)三亞市人大常委會印章由辦公室負責保管。
(六)市人大常委會印章使用后應登記備案。
第四條 三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印章的使用與管理
(一)以中共三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名義發文的,使用黨組印章。
(二)黨組印章須有黨組書記或副書記簽字方可使用。
(三)黨組印章由辦公室負責保管。
(四)黨組印章使用后應登記備案。
第五條 主任印章的使用與管理
(一)主任印章的使用須經主任本人簽字同意。
(二)規范性文書、人事任免、命令等文件上需使用主任印章的,由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根據有關會議決定簽字后方可使用。
(三)主任印章由辦公室負責保管。
(四)主任印章使用后應登記備案。
第六條 涉及行政事務的公文使用辦公室專用章,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批準。
第七條 收發機要信件使用保密專用章。
第八條 無存根的介紹信及無存檔底稿的公文等使用市人大常委會章的,除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外,一律填寫《公章使用登記本》,由使用人、審批人、監印人分別簽名登記。
第九條 各工委、工作室公章的使用,須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后方可使用。
第十條 印章的刻制、啟用和廢止由辦公室統一辦理,并正式行文公示啟用和廢止。
第十一條 嚴格依照規定管理、使用印章,對審批手續不完備的,管理人應拒絕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