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會機關信息、宣傳、調研工作制度
市人大常委會機關信息、宣傳、調研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人大常委會機關信息、人大宣傳、調研工作,使之更好地適應人大工作的需要,結合我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工作
第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機關信息是人大常委會決策和指導工作的基礎和依據。必須強化信息意識,把握信息重點,加強信息報送工作。
第三條 人大信息要圍繞黨的中心工作、常委會工作的重點開展。報道信息要及時、準確、全面。
第四條 辦公室是市人大常委會機關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門。具體職能是:制定年度信息工作計劃,每季度確定信息重點;自行撰寫和編輯信息;及時打印發送信息等。
第五條 各工委、工作室要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的信息采寫和報送。部門領導對報送的每一條信息,都要認真審查核實,并為信息員提供了解和掌握信息的必要工作條件。
第六條 辦公室對各工委、工作室上報信息進行篩選編輯,送分管辦公室的市人大常委會領導審批。
第七條 人大信息的載體為《三亞人大》。
二、人大新聞宣傳
第九條 辦公室負責市人大常委會機關的宣傳報道工作,統一協調各工委、工作室宣傳工作。具體職責:組織制定并牽頭實施市人大常委會機關的新聞宣傳計劃;聯絡聯系新 聞媒體宣傳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各職能部門的工作成績;協調新聞媒體對我市開展人大工作的采訪;審核新聞宣傳稿件。
第十條 人大宣傳報道的范圍:人大機關履行職能所取得的成果;人大機關業務工作機構職能、任務等工作情況;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的執法檢查、工作檢查和調研、代表視察等活動 ;有典型意義、社會影響廣的個案監督;基層人大建設、隊伍建設和各項人大工作中涌現出來的先進單位、先進個人以及典型經驗。
第十一條 新聞媒體對市人大常委會機關的采訪由辦公室負責;由各工委、工作室組稿的新聞稿件應由部門領導簽署意見送辦公室核稿,經秘書長或分管副秘書長審核后送新聞媒體報 道,重要新聞須報秘書長審批。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工作人員個人不得自行接受安排采訪事宜。
第十二條 對市人大常委會領導的新聞專訪及報道,由辦公室按現定履行有關手續后,統一安排。
第十三條 凡經批準的新聞采訪,應認真準備接受采訪提綱,采訪提綱應報分管辦公室工作的常委會領導審批。
第十四條 關于個案監督的宣傳,新聞媒體采訪報道的稿件須經秘書長或分管副秘書長審定并報分管辦公室工作的常委會領導審核后方能報道。
三、調研工作
第十五條 人大工作的重點、難點和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是調查研究工作的重點。
第十六條 辦公室調研科負責制定年度調研計劃,提出調研課題,編發專題調研文章。
第十七條 各部門的調研材料,調研科負責收集整理、修改和編發。經秘書長或分管副秘書長批準后,在《三亞人大》上進行刊載。
第十八條 凡與人大工作相關的信息、宣傳稿件、調研文章等被各級機關、新聞媒體采用的,實行分等級獎勵制度。
第十九條 獎勵的具體標準是:
(一)在國家級報刊上發表的與人大工作相關的新聞、論文或調研文章,按原稿費的300%給予獎勵;
(二)在省級和本市報刊上發表的與人大工作相關的新聞、論文或調研文章,按原稿費的200%給予獎勵。
第二十條 信息、宣傳、調研文章引起上級領導重視,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并被采用的,酌情進行獎勵。
第二十一條 一篇信息、宣傳、調研文章被多處采用的,以最高等級給予獎勵。
第二十二條 年終一次性支付獎金。由獲信息、宣傳、調研文章的個人持該文章及稿費復印件向辦公室申報,經辦公室核實后報秘書長審批。
第二十三條 完成信息、宣傳、調研任務好的部門和個人,年終給予通報表揚。
第二十四條 獎勵的作品限于與人大工作相關的文章和稿件,獎勵范圍為市人大常委會在職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對外投稿未經審核簽發的,不子獎勵,同時要予以批評,造成失實后果的,文責自負,造成泄密的追究責任。
第二十六條 信息、宣傳、調研工作作為各職能部門及機關工作人員年終考評的一項內容,沒有完成調研任務的個人不能取得當年度評定優秀或者先進的資格。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人大常委會機關信息、人大宣傳、調研工作,使之更好地適應人大工作的需要,結合我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工作
第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機關信息是人大常委會決策和指導工作的基礎和依據。必須強化信息意識,把握信息重點,加強信息報送工作。
第三條 人大信息要圍繞黨的中心工作、常委會工作的重點開展。報道信息要及時、準確、全面。
第四條 辦公室是市人大常委會機關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門。具體職能是:制定年度信息工作計劃,每季度確定信息重點;自行撰寫和編輯信息;及時打印發送信息等。
第五條 各工委、工作室要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的信息采寫和報送。部門領導對報送的每一條信息,都要認真審查核實,并為信息員提供了解和掌握信息的必要工作條件。
第六條 辦公室對各工委、工作室上報信息進行篩選編輯,送分管辦公室的市人大常委會領導審批。
第七條 人大信息的載體為《三亞人大》。
二、人大新聞宣傳
第九條 辦公室負責市人大常委會機關的宣傳報道工作,統一協調各工委、工作室宣傳工作。具體職責:組織制定并牽頭實施市人大常委會機關的新聞宣傳計劃;聯絡聯系新 聞媒體宣傳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各職能部門的工作成績;協調新聞媒體對我市開展人大工作的采訪;審核新聞宣傳稿件。
第十條 人大宣傳報道的范圍:人大機關履行職能所取得的成果;人大機關業務工作機構職能、任務等工作情況;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的執法檢查、工作檢查和調研、代表視察等活動 ;有典型意義、社會影響廣的個案監督;基層人大建設、隊伍建設和各項人大工作中涌現出來的先進單位、先進個人以及典型經驗。
第十一條 新聞媒體對市人大常委會機關的采訪由辦公室負責;由各工委、工作室組稿的新聞稿件應由部門領導簽署意見送辦公室核稿,經秘書長或分管副秘書長審核后送新聞媒體報 道,重要新聞須報秘書長審批。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工作人員個人不得自行接受安排采訪事宜。
第十二條 對市人大常委會領導的新聞專訪及報道,由辦公室按現定履行有關手續后,統一安排。
第十三條 凡經批準的新聞采訪,應認真準備接受采訪提綱,采訪提綱應報分管辦公室工作的常委會領導審批。
第十四條 關于個案監督的宣傳,新聞媒體采訪報道的稿件須經秘書長或分管副秘書長審定并報分管辦公室工作的常委會領導審核后方能報道。
三、調研工作
第十五條 人大工作的重點、難點和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是調查研究工作的重點。
第十六條 辦公室調研科負責制定年度調研計劃,提出調研課題,編發專題調研文章。
第十七條 各部門的調研材料,調研科負責收集整理、修改和編發。經秘書長或分管副秘書長批準后,在《三亞人大》上進行刊載。
第十八條 凡與人大工作相關的信息、宣傳稿件、調研文章等被各級機關、新聞媒體采用的,實行分等級獎勵制度。
第十九條 獎勵的具體標準是:
(一)在國家級報刊上發表的與人大工作相關的新聞、論文或調研文章,按原稿費的300%給予獎勵;
(二)在省級和本市報刊上發表的與人大工作相關的新聞、論文或調研文章,按原稿費的200%給予獎勵。
第二十條 信息、宣傳、調研文章引起上級領導重視,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并被采用的,酌情進行獎勵。
第二十一條 一篇信息、宣傳、調研文章被多處采用的,以最高等級給予獎勵。
第二十二條 年終一次性支付獎金。由獲信息、宣傳、調研文章的個人持該文章及稿費復印件向辦公室申報,經辦公室核實后報秘書長審批。
第二十三條 完成信息、宣傳、調研任務好的部門和個人,年終給予通報表揚。
第二十四條 獎勵的作品限于與人大工作相關的文章和稿件,獎勵范圍為市人大常委會在職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對外投稿未經審核簽發的,不子獎勵,同時要予以批評,造成失實后果的,文責自負,造成泄密的追究責任。
第二十六條 信息、宣傳、調研工作作為各職能部門及機關工作人員年終考評的一項內容,沒有完成調研任務的個人不能取得當年度評定優秀或者先進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