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會機關文件及重要文稿的起草、簽發程序
市人大常委會機關文件及重要文稿的起草、簽發程序
一、起草
文件、重要文稿的起草由各工委(室)、辦公室各科負責。文件及重要文稿,經領導批示后,按照各工委(室)的職責和文稿的內容性質確定擬稿機關。屬綜合性內容或重要文件的
文稿由辦公室草擬,屬業務性內容的文稿由有關工委(室)草擬。起草文件、重要文稿應做到:
1、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有關規定。
2、全面、準確反映客觀實際情況,觀點明確,條理清楚,內容充實,結構嚴謹,文字精煉。
3、結構層次序數,第一層為“一”,第二層為“(一)”,第三層為“1”,第四層為“(1)”。
4、必須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在同一文稿中,數字的使用應前后一致。
5、國名、地名、人名、時間、數字、引文和文字表述、密級、抄送單位、主題詞應當準確、適當,漢字、標點符號的用法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公文中的數字除部分結構層次序數和詞、詞組、慣用語、縮略語、具有修辭色彩語句中作為詞素數字必須使用漢字外,其他的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
7、起草文件應使用發文稿紙,用鋼筆或毛筆書寫,并在相應欄目中填寫擬稿單位名稱、擬稿人姓名、擬稿日期、印發數量和發送單位。
二、審核
(一)文件及重要文稿審核的內容是:
1、報批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2、內容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黨的方針、政策及有關規定,是否完整、準確地體現發文機關的意圖并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
3、涉及有關部門業務的事項是否經過協調并取得一致意見。
4、所提措施和辦法是否切實可行。
5、文種使用是否準確,公文格式是否規范。
6、已經領導審批的文稿,在印發之前應再作校核。如內容確需作實質性修改的,須報原審批領導復審。
(二)文件及重要文稿審核的程序是:
1、文稿形成后由各工委(室)負責人審核,作出明確意見并簽署姓名、時間。
2、文件、重要文稿初核后,送秘書科報主管文秘工作的副秘書長復核,重要文件、文稿應當報請秘書長復審。
三、簽發
1、以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名義發布的文件,由黨組書記簽發,書記不在時由副書記簽發。
2、以市人大常委會名義發出的文件,由秘書長報送常委會主任簽發,主任不在時由指定負責工作的副主任簽發。
3、以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名義發出的文件,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副秘書長報送秘書長簽發,秘書長不在時由指定負責工作的副秘書長簽發。
4、以市人大常委會各工委(工作室)名義發出的文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般業務性文件,由各工委(工作室)負責人簽發。
較重要的文件,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副秘書長審核后,報送常委會分管領導簽發。
重要文件,由各工委(室)負責人審核簽署意見,并報請常委會分管領導審批簽發,或者由秘書長提交常委會會議或主任會議討論審議。
5、文件簽發要在發文稿紙首頁作出明確意見,并簽署姓名和時間。簽署文件、重要文稿應使用鋼筆或毛筆。
四、制發
經領導簽發后的文件、重要文稿由擬稿單位負責校對和印制,文件的發放范圍視文件的性質而定;文件發送由擬稿單位裝封后,交收發室發(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