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市政府組成人員和法院、檢察院負責人向市人大常委會述職的暫行辦法
人大常委會關于市政府組成人員和法院、檢察院負責人向市人大常委會述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增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制觀念和人民公仆意識,促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更好地履行職責,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市人大常委會對“一府兩院”的法律監督和工 作監督,根據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和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在每屆任期內應分期分批向市人大常委會述 職。任職時間不滿一年的不作述職。
第三條 述職內容:本人一年來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依法行政、依法司法、依法辦事的情況;貫徹執行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的情況;改進工作作風,密 切聯系群眾和勤政廉政建設的情況;堅持民主集中制,發揮領導班子整體功能,完成本職工作情況。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改進措施和今后努力方向等。述職報告要突出“我” ,著重寫個人工作情況,不能寫成單位工作總結。
第四條 述職報告必須由述職人員本人撰寫,內容要實事求是,重點突出,文字簡練。材料完成后,要征求本單位干部、群眾和人大代表的意見。
第五條 每年市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后,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確定本年度述職人員名單,并將述職的時間、內容、要求以書面形式通知“一府兩院”。“一府 兩院”必須及時通知述職人員做好有關準備工作。
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在年度工作計劃中對干部述職做好安排,一次常委會會議安排2—3名干部述職。不在常委會會議上述職的干部,年終向常委會遞交書面述職報告。在本市 范圍內因工作需要調離本工作崗位的,要向人大常委會作離職報告。
第七條 述職報告應于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召開前7天送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于會議召開前3—5天將述職報告送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八條 干部述職前,市人大常委會可以組織部分委員和人大代表,采取走訪、座談等方式方法,調查述職人員的任職情況,為評議做好充分準備。
第九條 述職人員向市人大常委會述職后,由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集中或分組進行評議。述職人員應認真聽取評議意見,對評議中提出的問題,可以在本次或以后的人大常委會會議 上作出說明。評議后,常委會寫出書面評議意見,向“一府兩院”和述職人員反饋,同時抄送市委組織部。述職人員在3個月內向常委會書面報告整改情況。必要時,人大常委會派 員跟蹤監督整改。
第十條 干部向人大常委會會議述職時,市人民政府市長或一名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列席會議。必要時,市人大常委會可邀請市有關部門負責人或人 大代表列席會議。
第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從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