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會城建環保工作委員會工作規則
市人大常委會城建環保工作委員會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明確工作職責,提高辦事效率,健全規章制度,做好市人大常委會城建環保工作委員會的工作,根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 市人大常委會及其機關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工委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城建環保工作委員會是市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機構,在常委會和主任會議領導下,按確定的工作職責進行工作,對常委會及其主任會議負責。
第三條 城建環保工作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若干名組成,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少數服從多數,重要問題由工委全體會議討論決定。主任主持委員會的全面工作。
第四條 城建環保工作委員會配備若干專職工作人員,負責委員會的秘書工作和日常事務工作。
第五條 城建環保工作委員會的工作職責:
(一)負責對城建、環保、國土、規劃、城管、海洋、環衛、園林等部門的工作聯系。圍繞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有關城市建設、土地管理、城市規劃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 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寫出調查報告,為常委會決定重大問題提供依據;
(二)對本市在貫徹落實城建環保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并提出整改的建議和意見;
(三)承辦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下達的有關法律、法規草案的征求意見和反饋工作;
(四)督促辦理與本工委有關的代表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
(五)辦理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和常委會有關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城建環保工作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季度舉行一次例會,也可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要討論的有關事宜應于會議召開2日前由工委工作人員通知各委員。工委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的,應事先向主任請假。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的有關事項,應有過半數委員贊成為有效。
第七條 城建環保工委要加強同有關職能部門的溝通和聯系,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聽取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匯報;工委委員要加強同本級人民代表的聯系,特 別要加強同“對口”的人民代表的聯系,聽取他們對城建環保方面的意見、呼聲和要求,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反映強烈的問題,及時向本工委或人大常委會反映。 第八條 不駐會的工委委員應積極參加本工委組織的調研、檢查、評議等重大活動,對本工委的工作獻計獻策,對我市城建環保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一條 為明確工作職責,提高辦事效率,健全規章制度,做好市人大常委會城建環保工作委員會的工作,根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 市人大常委會及其機關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工委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城建環保工作委員會是市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機構,在常委會和主任會議領導下,按確定的工作職責進行工作,對常委會及其主任會議負責。
第三條 城建環保工作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若干名組成,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少數服從多數,重要問題由工委全體會議討論決定。主任主持委員會的全面工作。
第四條 城建環保工作委員會配備若干專職工作人員,負責委員會的秘書工作和日常事務工作。
第五條 城建環保工作委員會的工作職責:
(一)負責對城建、環保、國土、規劃、城管、海洋、環衛、園林等部門的工作聯系。圍繞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有關城市建設、土地管理、城市規劃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 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寫出調查報告,為常委會決定重大問題提供依據;
(二)對本市在貫徹落實城建環保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并提出整改的建議和意見;
(三)承辦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下達的有關法律、法規草案的征求意見和反饋工作;
(四)督促辦理與本工委有關的代表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
(五)辦理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和常委會有關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城建環保工作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季度舉行一次例會,也可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要討論的有關事宜應于會議召開2日前由工委工作人員通知各委員。工委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的,應事先向主任請假。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的有關事項,應有過半數委員贊成為有效。
第七條 城建環保工委要加強同有關職能部門的溝通和聯系,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聽取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匯報;工委委員要加強同本級人民代表的聯系,特 別要加強同“對口”的人民代表的聯系,聽取他們對城建環保方面的意見、呼聲和要求,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反映強烈的問題,及時向本工委或人大常委會反映。 第八條 不駐會的工委委員應積極參加本工委組織的調研、檢查、評議等重大活動,對本工委的工作獻計獻策,對我市城建環保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