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民族宗教外事僑務工作委員會工作規則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民族宗教外事僑務工作委員會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使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民族宗教外事僑務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民宗僑工委)的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市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和民宗僑工 委的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民宗僑工委是市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機構,在常委會及其主任會議領導下工作,負責辦理常委會職權范圍內有關民族、宗教、外事、僑務、對臺、農業、漁業、水務等方面的工 作事項并對常委會及其主任會議負責。
第三條 民宗僑工委實行民主集中制,集中行使職權。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的委托,參與民宗僑工委工作范圍內的有關執法監督工作。
承辦全國人大常委會及省人大常委會下達的有關法律、法規草案的征求意見和反饋工作。
第五條 參與有關民宗僑工委工作范圍內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決議、決定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參與全國、省、市人大代表對有關民宗僑工委工作進行視察、檢查和調查的服務工作。
第六條 圍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審議的有關民宗僑工委工作范圍內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常委會提出報告和建議。
第七條 辦理常委會及其主任會議交辦的有關議案、質詢案和其他事項。
辦理民宗僑工委工作范圍內的人民代表和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
第八條 辦理常委會及其主任會議和常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加強同全國人大民族委員會和省人大常委會民族宗教工委、華僑外事工委和農村工委的聯系和交流。
第三章 工作機構
第十條 民宗僑工委由主任一名和委員若干名組成。主任主持工作委員會的全面工作。
第十一條 本著精簡原則,民宗僑工委不設辦公室,由一至兩名委員協助主任做好以下工作:
(一)負責民宗僑工委會議的會務;
(二)具體辦理民宗僑工委會議部署的工作事項;
(三)撰寫各類公文和處理日常行政事務;
(四)協助民宗僑工委搞好調查研究;
(五)搞好與各有關方面的聯系和交流;
(六)辦理常委會、主任會議及民宗僑工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會議制度
第十二條 民宗僑工委會議為工作委員會全體委員參加的會議,由民宗僑工委主任和全體委員組成。
民宗僑工委全體會議主要討論、決定工作委員會的工作規劃、計劃、總結及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 民宗僑工委全體會議至少每季度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臨時舉行。會議由民宗僑工委主任召集。
會議必須有過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舉行。組成人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會議的,必須請假。
會議所作的有關決定,必須有過半數以上組成人員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使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民族宗教外事僑務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民宗僑工委)的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市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和民宗僑工 委的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民宗僑工委是市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機構,在常委會及其主任會議領導下工作,負責辦理常委會職權范圍內有關民族、宗教、外事、僑務、對臺、農業、漁業、水務等方面的工 作事項并對常委會及其主任會議負責。
第三條 民宗僑工委實行民主集中制,集中行使職權。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的委托,參與民宗僑工委工作范圍內的有關執法監督工作。
承辦全國人大常委會及省人大常委會下達的有關法律、法規草案的征求意見和反饋工作。
第五條 參與有關民宗僑工委工作范圍內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決議、決定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參與全國、省、市人大代表對有關民宗僑工委工作進行視察、檢查和調查的服務工作。
第六條 圍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審議的有關民宗僑工委工作范圍內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常委會提出報告和建議。
第七條 辦理常委會及其主任會議交辦的有關議案、質詢案和其他事項。
辦理民宗僑工委工作范圍內的人民代表和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
第八條 辦理常委會及其主任會議和常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加強同全國人大民族委員會和省人大常委會民族宗教工委、華僑外事工委和農村工委的聯系和交流。
第三章 工作機構
第十條 民宗僑工委由主任一名和委員若干名組成。主任主持工作委員會的全面工作。
第十一條 本著精簡原則,民宗僑工委不設辦公室,由一至兩名委員協助主任做好以下工作:
(一)負責民宗僑工委會議的會務;
(二)具體辦理民宗僑工委會議部署的工作事項;
(三)撰寫各類公文和處理日常行政事務;
(四)協助民宗僑工委搞好調查研究;
(五)搞好與各有關方面的聯系和交流;
(六)辦理常委會、主任會議及民宗僑工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會議制度
第十二條 民宗僑工委會議為工作委員會全體委員參加的會議,由民宗僑工委主任和全體委員組成。
民宗僑工委全體會議主要討論、決定工作委員會的工作規劃、計劃、總結及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 民宗僑工委全體會議至少每季度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臨時舉行。會議由民宗僑工委主任召集。
會議必須有過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舉行。組成人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會議的,必須請假。
會議所作的有關決定,必須有過半數以上組成人員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