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工作規則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工委)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組織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法工委的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法工委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機構,受其領導,對其負責,行使常委會授予的職權。
第三條 法工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行使職權。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 對市人民政府就公安、安全、司法、民政、監察、法制方面提出的議案,負責調查、初審等工作。
第五條 對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關于政法方面的議案、建議、批評、意見負責督促辦理。
第六條 參與立法活動。對全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征求立法草案意見活動,法工委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及市人民代表座談討論,廣泛征求意見 ,開展調查研究形成意見及時上報。
第七條 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準的有關其它規范性文件負責初審并提出初審意見。
第八條 審查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有關司法方面的其它規范性文件,對與憲法、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其它規范性文件,及時向常委會提出 修改、撤銷的建議和意見。
第九條 承辦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市人民政府所屬公安、司法、民政、監察、法制等部門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及市國家安全局進行工作監督的具體 事宜,向主任會議或常委會提供執法動態等有關情況,提出監督的建議。
第十條 負責市人大常委會的來信來訪工作。依據《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辦法》的規定,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對本級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違法失職 行為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案件,依法實施監督。對重大疑難案件或其他重大問題進行調查。
第十一條 組織對市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和市兩級人民法院、市兩級人民檢察院有關執法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二條 辦理本級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及常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機 構
第十三條 法工委由主任或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在主任未到任前,由副主任主持全面工作。
第十四條 法工委科級以下干部三名,其主要職責:
(一)負責法工委有關文件、材料的起草、校對、印發工作;
(二)負責法工委各類文稿的收發、登記、存檔工作;
(三)負責法工委有關會議的籌備、組織、記錄工作;
(四)接待和處理屬于法工委職責范圍內的來信、來訪;
(五)承辦或督辦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關法工委工作范圍的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
(六)圍繞法工委工作職責開展調研,提供有一定參考價值的情況和資料;
(七)承辦法工委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四章 會議制度
第十五條 法工委實行委員全體會議和法工委辦公會議制度。
第十六條 法工委全體會議由主任召集,在主任未到任前,由副主任召集,全體會議一般每季度舉行一次,必要時也可以臨時召集,全體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 能舉行。會議的有關事宜應在會議前3天通知各委員。全體會議的主要議題是討論確定法工委職責范圍內的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法工委辦公會議一般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集。辦公會議由主任或副主任、工委專職工作人員組成,必要時可以指定兼職委員中的相關人員參加。 辦公會議的主要議題是研究安排工委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工作聯系制度
第十八條 加強與常委會各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的聯系,密切配合、互相支持、互通信息。根據工作需要,邀請有關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成員參加法工委的有關會議和調 查、執法檢查等活動。
第十九條 加強與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聯系單位的工作聯系。每年召開兩次聯席會議,溝通情況,通報工作,研究執法檢查工作重點 ,協調有關來信來訪工作方面的情況。在日常工作中與聯系單位保持密切的工作關系,交流工作經驗、信息。派員參加有關部門的重要會議,適時就一些重大問題邀請聯系單位進行專題調查 研究。
第二十條 加強與人民代表和人民群眾的聯系。把來信來訪辦公室作為與人民群眾聯系的橋梁,切實做好來信來訪的登記、整理和分類處理工作。認真聽取群眾意見,主 動辦理來信來訪事項,為群眾排憂解難。同時要深入基層、深入群眾、深入實際,采取召開座談會、研討會、委托調研等形式,了解情況,推進法工委工作開展。
第二十一條 加強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的聯系,主動請示匯報工作。密切與兄弟省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內務司 法委員會的聯系,交流經驗,推動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