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經工作委員會工作規則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經工作委員會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經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財經工委)的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財經工委的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財經工委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也稱工作機構),在常委會領導下,行使常委會或者主任會議授予的職權,對常委會負責。
第三條 財經工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重大問題由財經工委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章 主要職責
第四條 對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提出的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及財政預算、決算草案以及部分調整的初審。
第五條 督促辦理財政經濟方面的代表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
第六條 負責對市發展計劃局、財政局、經濟貿易局、交通局、審計局、旅游產業發展局、統計局、口岸管理辦公室、物價局、糧食局、三亞國稅局、三亞地稅局、三亞社會保險費、 征稽局、三亞工商局、三亞公路局、市旅游投資有限公司、天涯水業(集團)公司、三亞港務集團總公司、北方航空三亞有限公司、南山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和金融系統的工作聯系。對本市財 政經濟方面的重大事項、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反映突出的有關財政經濟方面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常委會提出調查報告。
第七條 負責對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要求有關財政經濟法律、法規制定修改意見的征集和上報工作。
第八條 辦理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及常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機 構
第九條 財經工委由主任或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主持財經工委的全面工作。在主任未到任前,由副主任主持。財經工委的全面工作。
第十條 財經工委配科級以下干部兩名,其主要職責:
(一)處理財經工委的公文和日常事務;
(二)辦理財經工委會議布置的工作事項;
(三)負責財經工委會議的具體工作;
(四)起草財經工委又稿;
(五)辦理財經工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會議議題
第十一條 審議本市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劃草案和計劃執行情況報告;審議本市預算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及市本級結算報告;審議本市對預算執行及其財政收支 的審計報告。
第十二條 審議市人大常委會交付的有關財政經濟方面的議案和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主任會議的決定、委托,聽取市政府所屬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關財政經濟方面重大問題或重大事項的專題匯報。
第十四條 討論通過財經工委工作報告、總結和新年度工作要點。
第十五條 討論與本工委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會議制度
第十六條 財經工委會議分為財經工委全體會議和財經工委辦公會議。財經工委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討論確定工委會職責范圍內的重大事項;財經工委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 究安排工委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條 財經工委全體會議由主任召集,在主任未到任前,由副主任召集。全體會議一般每季度舉行一次,必要時也可以臨時召集;全體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能舉行。會 議的有關事宜應在3天前通知各委員。
第十八條 財經工委辦公會議一般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集。辦公會議由主任或副主任、工委專職工作人員組成,必要時可以指定兼職委員和吸收其他相關人員參加。
第六章 工作聯系制度
第十九條 加強與常委會各辦事機構的工作聯系,密切配合,互相支持、互通信息。根據工作需要,邀請有關辦事機構成員參加財經工委的有關會議和視察活動或對某一問題聯合調查 或執法檢查等活動。
第二十條 加強與市政府有關部門等聯系單位的工作聯系,每年召開兩次財經工委與聯系單位(視情況而定)的工作聯席會議,溝通工作情況,通報工作安排,研究當年執法檢查工作 重點、協調工作步驟。在日常工作中密切聯系,互送工作總結、計劃、經驗等資料,互通信息。派員參加有關部門(單位)的重要會議,適時就一些重大問題邀請聯系單位進行專題調查研究 。
第二十一條 加強與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的聯系,深入基層、深入群眾、深入實際,采取召開座談會、研討會龜委托調研等形式,了解情況,推進人大財經工作開展。
第二十二條 加強與省人大財經工委的聯系,主動請示匯報工作,密切同兄弟省區市入大財經委(工委)的聯系、交流;學習經驗,推動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經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財經工委)的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財經工委的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財經工委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也稱工作機構),在常委會領導下,行使常委會或者主任會議授予的職權,對常委會負責。
第三條 財經工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重大問題由財經工委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章 主要職責
第四條 對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提出的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及財政預算、決算草案以及部分調整的初審。
第五條 督促辦理財政經濟方面的代表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
第六條 負責對市發展計劃局、財政局、經濟貿易局、交通局、審計局、旅游產業發展局、統計局、口岸管理辦公室、物價局、糧食局、三亞國稅局、三亞地稅局、三亞社會保險費、 征稽局、三亞工商局、三亞公路局、市旅游投資有限公司、天涯水業(集團)公司、三亞港務集團總公司、北方航空三亞有限公司、南山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和金融系統的工作聯系。對本市財 政經濟方面的重大事項、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反映突出的有關財政經濟方面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常委會提出調查報告。
第七條 負責對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要求有關財政經濟法律、法規制定修改意見的征集和上報工作。
第八條 辦理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及常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機 構
第九條 財經工委由主任或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主持財經工委的全面工作。在主任未到任前,由副主任主持。財經工委的全面工作。
第十條 財經工委配科級以下干部兩名,其主要職責:
(一)處理財經工委的公文和日常事務;
(二)辦理財經工委會議布置的工作事項;
(三)負責財經工委會議的具體工作;
(四)起草財經工委又稿;
(五)辦理財經工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會議議題
第十一條 審議本市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劃草案和計劃執行情況報告;審議本市預算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及市本級結算報告;審議本市對預算執行及其財政收支 的審計報告。
第十二條 審議市人大常委會交付的有關財政經濟方面的議案和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主任會議的決定、委托,聽取市政府所屬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關財政經濟方面重大問題或重大事項的專題匯報。
第十四條 討論通過財經工委工作報告、總結和新年度工作要點。
第十五條 討論與本工委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會議制度
第十六條 財經工委會議分為財經工委全體會議和財經工委辦公會議。財經工委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討論確定工委會職責范圍內的重大事項;財經工委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 究安排工委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條 財經工委全體會議由主任召集,在主任未到任前,由副主任召集。全體會議一般每季度舉行一次,必要時也可以臨時召集;全體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能舉行。會 議的有關事宜應在3天前通知各委員。
第十八條 財經工委辦公會議一般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集。辦公會議由主任或副主任、工委專職工作人員組成,必要時可以指定兼職委員和吸收其他相關人員參加。
第六章 工作聯系制度
第十九條 加強與常委會各辦事機構的工作聯系,密切配合,互相支持、互通信息。根據工作需要,邀請有關辦事機構成員參加財經工委的有關會議和視察活動或對某一問題聯合調查 或執法檢查等活動。
第二十條 加強與市政府有關部門等聯系單位的工作聯系,每年召開兩次財經工委與聯系單位(視情況而定)的工作聯席會議,溝通工作情況,通報工作安排,研究當年執法檢查工作 重點、協調工作步驟。在日常工作中密切聯系,互送工作總結、計劃、經驗等資料,互通信息。派員參加有關部門(單位)的重要會議,適時就一些重大問題邀請聯系單位進行專題調查研究 。
第二十一條 加強與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的聯系,深入基層、深入群眾、深入實際,采取召開座談會、研討會龜委托調研等形式,了解情況,推進人大財經工作開展。
第二十二條 加強與省人大財經工委的聯系,主動請示匯報工作,密切同兄弟省區市入大財經委(工委)的聯系、交流;學習經驗,推動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