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保密工作制度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保密工作制度
一、為加強對保密工作的領導,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據《保密法》的規定,結合本辦的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加強對干部、職工的保密教育,強化保密意識,增強保密觀念,嚴格執行保密法規,保守國家秘密。
三、嚴格執行文件傳閱、分發的登記、簽收交接手續和擬辦、查辦、立卷、歸檔及銷毀等程序,杜絕失、泄密事故的發生。
四、若發生失、泄密事故,當事人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報告辦公室有關領導和上級機關。
五、對違反保密規定,造成損失,按《保密法》有關規定,視其情節輕重,給子黨紀、政紀處分,直到追究法律責任。
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翻印、復印、摘抄“三密”文件、資料;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國家秘密;攜帶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違反有關 保密規定;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三密”事項;不該問、不該看、不該記的秘密事項,絕對不問、不看、不記。
七、不準使用沒有加密設施的無線、有線通信設備、明碼和非經有關機關審查批準的密碼傳遞國家秘密。
八、制發涉及國家秘密范圍的文件、資料時,應由保密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密級,確定印制密級的文件、資料,要以機要信件發出或指定保密員送達。
九、全體工作人員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應嚴守國家秘密、嚴守外事紀律。
十、領導及其他工作人員參加各種會議帶回的“三密”文件、資料,交保密室統一登記、統一管理、統一歸檔或銷毀;領導和工作人員所做的工作記錄本,要妥善保管, 用后交保密室統一銷毀或自行銷毀,嚴禁將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當廢紙出售。
十一、工作人員在離開辦公室時,須將機要文件、資料入柜上鎖、 關好門窗,防止國家機密被盜竊。
一、為加強對保密工作的領導,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據《保密法》的規定,結合本辦的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加強對干部、職工的保密教育,強化保密意識,增強保密觀念,嚴格執行保密法規,保守國家秘密。
三、嚴格執行文件傳閱、分發的登記、簽收交接手續和擬辦、查辦、立卷、歸檔及銷毀等程序,杜絕失、泄密事故的發生。
四、若發生失、泄密事故,當事人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報告辦公室有關領導和上級機關。
五、對違反保密規定,造成損失,按《保密法》有關規定,視其情節輕重,給子黨紀、政紀處分,直到追究法律責任。
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翻印、復印、摘抄“三密”文件、資料;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國家秘密;攜帶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違反有關 保密規定;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三密”事項;不該問、不該看、不該記的秘密事項,絕對不問、不看、不記。
七、不準使用沒有加密設施的無線、有線通信設備、明碼和非經有關機關審查批準的密碼傳遞國家秘密。
八、制發涉及國家秘密范圍的文件、資料時,應由保密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密級,確定印制密級的文件、資料,要以機要信件發出或指定保密員送達。
九、全體工作人員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應嚴守國家秘密、嚴守外事紀律。
十、領導及其他工作人員參加各種會議帶回的“三密”文件、資料,交保密室統一登記、統一管理、統一歸檔或銷毀;領導和工作人員所做的工作記錄本,要妥善保管, 用后交保密室統一銷毀或自行銷毀,嚴禁將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當廢紙出售。
十一、工作人員在離開辦公室時,須將機要文件、資料入柜上鎖、 關好門窗,防止國家機密被盜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