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會黨支部工作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加強黨支部的建設,使支部工作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市直機關工委的有關規定,結合市人大機關的實際,特制定本暫 行規定。
第二條 黨支部是人大機關黨委的基層組織,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是黨聯系群眾的紐帶。加強黨支部建設,是加強機關黨委建設和改善黨的領導的一項重要任務。
第三條 黨支部建設必須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決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全面 提高黨支部的戰斗力和黨員的素質;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保證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
第二章 黨支部的設置
第四條 凡有正式黨員三名以上的都應建立黨支部。有黨員7人以上的應設立支部委員會。黨員不足7人的不設立支部委員會,由黨員直接選舉書記1名,必要時增設副書 記1名。為執行某項任務而臨時組建的單位;凡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經上級黨組織指定。黨支部的設置和撤消由上級黨組織決定。
第五條 支部的領導機關是支部大會,在支部黨員大會閉會期間,由它選舉產生的支部委員會領導和處理日常工作。第六條 支部委員會的名額,由上級黨委根據黨員數量和工作需要確定,一般3—5人組成。設書記、副書記和組織、宣傳、紀檢委員。
第七條 支部委員會委員由上屆黨委審核后在黨員大會上選舉產生。委員候選人的差額為應選人數的百分之二十。選舉時,有選舉權的到會人數必須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五分之四。
第八條 書記、副書記由上屆委員會提出等額候選人,報機關黨委審查同意后,在支部委員會全體會議上進行選舉;不設支部會的支部書記、副書記由全體黨員醞釀,提出候選人;報 上級黨委審查同意后,在黨員大會上進行選舉。選出的書記、副書記報上級黨委批準,委員報上級黨委備案。
第九條 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兩年,任期屆滿時應按期進行換屆選舉,如需延期或提前進行換屆選舉,須報上級黨組織批準。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十條 黨支部可根據黨員數量和分布情況,劃分若于黨小組。黨小組是黨支部的組成部分,不是黨的一級組織。黨小組的設置和撤銷由支部委員會研究決定。第三章 黨支部的基本任務
第十一條 黨支部要牢固樹立為經濟建設服務的思想,把黨支部的工作與業務工作有機結合起來,通過黨支部的活動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帶動廣大干部職工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 效率和工作質量,為優化我市法制環境服務。
(一)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市場經濟知識、法律法規、科學文化和業務知識。
(二)組織黨員認真宣傳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的決議,充分發揮黨員和群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做好本職工作。
(三)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和監督,嚴格黨的組織生活,積極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反對不良傾向,糾正不正之風,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
(四)廣泛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以創優質服務,優良作風,優美環境為目標。大力開展創建文明單位活動;充分發揮黨員在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中的表率作用。
(五)積極開展爭創先進黨支部,爭當優秀黨員的活動。培養和推薦他們中間的先進分子和優秀人才,鼓勵和支持廣大黨員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貢獻自已的聰明才智 。
(六)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和培養,做好經常性的發展黨員工作及收繳黨費和流動黨員管理等項工作。領導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眾組織的工作。
(七)監督黨員特別是領導干部嚴格遵守黨紀國法,自覺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
(八)黨支部要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本單位的貫徹執行,積極參與重大問題的決策,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教育黨員以模范行動影響帶動職工群眾,同心同德,做好工作。
(九)承擔上級黨組織和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黨支部的監督
第十二條 黨支部應對每個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進行有效的監督。
(一)黨支部每半年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參加組織生活履行黨員義務;遵守廉政制度,發揮先鋒模范作用的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分析。
(二)黨支部要定期召開黨員大會,聽取本單位行政負責人或黨員通報一個時期的主要工作的情況,溝通領導干部與黨員的聯系。
(三)黨支部要主動征求黨內外群眾對黨員的意見,及時幫助黨員改正缺點和錯誤。
(四)黨支部對本單位干部的任免、調整、獎懲應提出意見或建議。
(五)黨支部對有關行政事務工作要進行有效監督,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應向有關領導反映,發現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黨組織。
(六)黨支部要定期聽取黨員的意見和建議,接受黨員的監 督。
(七)黨支部要嚴肅黨的紀律,對違紀黨員要按照有關規定 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 黨支部要敢于堅持原則,從黨的利益出發,通過 黨內正常渠道提出批評和建議,實行認真負責的監督。
第五章 黨支部的組織生活
第十四條 “三會一課” 制度。
(一)支部黨員大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主要內容是:傳達和討論上級的決議、指示;討論和決定支部的工作計劃;聽取、審查支部委員會的工作報告;選舉支部委員會和出席上 級黨代會的代表;討論罷免、撤換不稱職的支部委員或出席上級黨代會的代表;吸收新黨員和討論預備黨員轉正;評選優秀黨員。討論決定黨員的獎勵和處分;討論和決定支部委員會提交支 部黨員大會的其他事項,監督支委會正確執行黨的決議。
(二)支部委員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主要內容是:分析研究支部工作的進展情況和黨員、群眾的思想狀況;討論決定如何貫徹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決定;檢查黨支部“創先 爭優”活動落實情況;研究制定支部工作計劃、工作報告,研究黨員教育、管理和發展黨員工作,安排支部近期活動。
(三)黨小組會。每月召開一次。主要內容是:學習黨內文件和上級指示,落實黨支部的決議和工作安排,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討論改選小組長等有關黨務方面的工作,聽取黨員 的思想匯報、要求和反映。
(四)黨課。一般每年不少于四次。黨課要聯系實際對黨員進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教育;進行黨的優良傳統和形勢教育;進行黨風、黨紀、廉政和黨的基 本知識教育。黨課可由支部組織,也可由上級黨組織統一安排。黨員領導干部要帶頭講黨課。黨課可吸收要求入黨積極分子參加。
第十五條 組織生活制度。支部委員會的民主生活會每半年召開一次,黨小組的生活會每季度召開一次。主要是匯報思想,交心通氣,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要提高組織生活質量 ,增強政治性、思想性和原則性,所有黨員必須按時參加組織生活,其中黨員領導干部要按規定參加雙重組織生活會,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要事先向支部或小組請假,不得無故缺席。
第十六條 民主評議黨員制度。民主評議黨員每年進行一次。評議前,支部要認真分析黨員隊伍中的主要問題,實事求是針對問題進行評議,每個黨員都要對照黨員條件進行個人總結 ,嚴肅認真地開展民主評議。支部在評議的基礎上推薦優秀黨員,妥善處置不合格黨員和處理違紀黨員。
第十七條 “創先爭優”制度。黨支部要根據上級黨組織的要求,認真制定計劃,每半年檢查分析一次創先爭優情況,每年年終要進行一次檢查,總結,抓好落實,注重效 果。
第十八條 組織生活要緊密結合實際,做到會議有準備,中心突出,議題集中,要充分發揚民主;要建立健全黨日活動的考勤制度,記錄要完整規范。要改進黨的組織生活,提高對黨 員的吸引力和教育效果,努力使組織生活既嚴肅認真,又生動活潑。
第六章 黨支部書記、委員和小組長的職責
第十九條 支部書記在支部委員會的集體領導下,按照支部黨員大會、支委會的決議,負責主持黨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組織發動黨員正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 級的指示、決議;負責召開支部黨員大會和支部委員會討論工作,組織檢查支部工作計劃和決議的實施情況,及時向支部委員會、支部黨員大會和上級黨組織報告工作;經常與支部委員和有 關行政負責人保持密切聯系,交流情況,協調工作;了解黨員和非黨員群眾的思想、作風、工作和學習情況;抓好支部委員會的自身建設。支部副書記配合書記工作,支部書記不在時,由副 書記主持支部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 組織委員負責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組織狀況,提出劃分黨小組的意見,組織支部和黨小組過好組織生活,負責做好發展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的日常工作,督促對入黨積極分子 進行考察情況如實填入“考察表”,做好黨員的管理工作,負責黨員評議中的鑒定;負責黨費收繳、管理,黨員統計和接轉組織關系等。
第二十一條 宣傳委員負責了解黨員和群眾的思想狀況,擬定黨支部的學習計劃并組織實施;抓好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組織開展文娛活動,根據上級指示精神,圍繞每個時期的工 作任務開展生動的宣傳、鼓動工作。
第二十二條 紀檢委員負責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和共產主義道德教育,負責檢查黨員執行紀律的情況;對違紀行為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受理黨員的申訴和控告,及時向支部和 上級黨組織匯報,考察了解受處分的黨員改正錯誤的情況。
根據需要設置的其他委員,可參照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二十三條 黨小組長負責主持召開黨小組會。檢查黨員執行黨支部的決議和完成任務的情況。協助支部做好入黨積極分子和預備黨員的教育、考察、吸收、轉正及按時收繳黨費等工 作。
第七章 支部委員會的自身建設
第二十四條 支部委員會必須實行集體領導的原則,建立支委分工責任制。凡是支部的重要工作與活動,都必須經過支部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二十五條 支部委員尤其是支部書記應選黨性強、作風正,具有較高的思想、政策水平,并有一定黨務工作經驗又較熟悉本行業工作的同志擔任。支部書記一般由黨委委員或黨員中 的各工委、工作室負責人兼任,以利于統籌安排,做到業務、黨務同時抓。
第二十六條 支部書記和委員要熱心黨務工作,正確處理好本職工作與支部工作的關系,樹立高度的責任心,盡職盡責努力搞好工作。
第二十七條 支部委員會“一班人”要加強學習,經常交心通氣,互相幫助,搞好團結,支委成員要不斷增強黨性,成為本部門或本科室人員的表率。支部書記要以身作則 ,善于發揮其他委員的作用,做好支部工作。
第二十八條 支部要及時補選缺額的書記、委員。書記或委員缺額應在二個月內補齊。要經常對支部進行整頓,克服軟弱渙散現象,提高黨支部的凝聚力和戰斗力。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黨中央、省委、市委有新的規定,以上級黨組織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