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制度
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規范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根據中組部《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的規定》精神,制訂本制度。
一、黨費收繳
l、凡有工資收入的黨員,每月以國家規定的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津貼;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職務工資、等級工資、津
貼、獎金;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人的崗位工資、等級工資、津貼、獎金;企業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和活的部分(津貼、獎金)。
按工資基數交納黨費的比例為(A為月工資;a為黨費):
A≤400元, a=A×0.5%;
400元<A≤600元, a=A×1%;
600元<A≤800元, a=A×1.5%;
800元<A≤1200元, a=A×2%;
1200元<A a=A×3%。
工資在1200元以上者,A=工資總額扣除個人所得稅。
2、退休干部、職工中的黨員,以國家規定的退休費或養老金為交納黨費的計算基數,參照上述比例交納黨費。
3、黨員增加工資收入后,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工資標準為計算基數,確定新的比例,重新計算應交納黨費數額。
4、交納黨費有特殊困難的黨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支委會審查,報黨委批準,可以少交或免交。
5、黨員自愿一次性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由機關黨委通過上級組織部門轉交中組部,由中組部給本人開收據。
6、特殊情況下,經支委會同意,黨員可以委托親屬和其他黨員代交或補交黨費,但補交不得超過3個月。
7、對不按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黨支部應及時進行批評教育。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
8、不得要求黨員交納本規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特殊黨費”。
二、黨費管理
l、黨費由黨支部收繳,機關黨委統一管理。專人負責、會計出納分設;單立帳戶、專款專用;建立帳簿、健全制度。黨費管理人員變動時,要辦理好交接手續。
2、黨費應及時存入銀行帳戶,黨費利息是黨費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3、黨委要在黨員大會或黨委會上報告黨費的收繳、管理和使用情況;支部每年要向黨員公布一次黨費收繳情況,接受黨員的審議和監督。
三、黨費的使用
l、按規定比例留成的黨費,由機關黨委統一管理使用,黨支部不得留成和使用黨費。
2、使用黨費要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
3、黨費的使用范圍是:培訓黨員;訂閱或購買用于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和設備;表彰“一先兩優”;黨務工作會議經費;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
4、黨費正常開支500元以下由黨委副書記批準,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由黨委書記批準,1000元以上由黨委會議決定,書記簽字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