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機關處級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從業的實施意見
市人大機關處級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從業的實施意見
為了貫徹落實市委關于2003年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精神,加強對處級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防止領導干部利用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謀取非法利益,結
合市人大機關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市人大機關處級干部的配偶、子女從業,要堅持不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不妨礙市場正常競爭的原則。
二、市人大機關處級干部的配偶、子女不準在領導干部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從事經商辦企業活動。
三、市人大機關處級干部不準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其配偶、子女招攬業務,謀取非法利益。
四、市人大機關處級干部不準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為其配偶、子女進行從業活動。
五、市人大機關處級干部不準以本單位的名義或出具本單位的證明為其配偶、子女進行從業活動。如因情況特別需要照顧的,必須經常常委會領導同意。
六、市人大機關處級干部的配偶、子女違反本實施意見從業的,必須如實向所在黨組織報告并予糾正;不按實施意見糾正的,該領導干部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給予其組織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