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黨委工作規則
機關黨委工作規則
第一條 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教育黨員在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宣傳和執行黨中央、省委、市委、市直機關工委的重要指示、決議。
第二條 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提高黨員的政治思想素質。
第三條 抓好各支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作風建設,充分發揮黨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和培養,做好經常性的發展黨員工作。
第四條 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積極協助行政領導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五條 按照黨章和《關于黨內政治生活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對每個黨員進行有效的監督。
第六條 緊密結合人大工作實際,配合辦公室領導做好干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條 聽取和審議機關黨委會議的工作報告,審定年度工作計劃、總結。
第八條 根據黨員處分權限規定,研究對科級以下黨員干部的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處分,并報黨組決定。對科級以下黨員干部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及對處級黨員干部處分提出建議。
第九條 對機關的群眾組織實行領導,討論研究他們的重大問題,支持他們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鼓勵他們圍繞常委會的中心工作積極開展適合各自特點的活動。
第十條 協助辦公室領導改善干部職工的物質文化生活,了解和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條 承擔上級黨委和常委會黨組交辦的任務,并及時匯報承辦結果。
第十二條 其他必須由機關黨委研究決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密切聯系群眾,傾聽群眾意見,克服缺點,改進工作。
第十四條 嚴格執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一切重大問題均需召開機關黨委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 機關黨委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如工作需要亦可隨時召開。
第十六條 機關黨委會議由機關黨委書記主持。書記因故不能參加,可委托副書記主持。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會議討論決定問題時,必須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少數服從多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