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制度
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制度
為落實“從嚴治黨”的方針政策,嚴肅處置不合格黨員,純潔黨的組織,特制訂本制度。
為落實“從嚴治黨”的方針政策,嚴肅處置不合格黨員,純潔黨的組織,特制訂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不合格黨員”主要是指那些喪失共產主義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黨員義務,長期不參加黨的組織活動,不起黨員作用的黨員。
二、處置不合格黨員的方針
l、堅持標準。要嚴格按照黨章規定的黨員標準來衡量一個黨員是否符合黨員條件。
2、立足教育。對于不合格黨員,要按照黨員標準,指出他們距離一個合格黨員的差距,通過教育轉化工作,幫助他們改正缺點和錯誤,努力做一名合格黨員。
3、區別對待。要在教育的基礎上,根據不合格黨員的特點、錯誤程度以及本人認識態度和改正錯誤的具體行動等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4、綜合治理。一是把好“入口關”,防止不符合條件的人混入黨內;二是要通過處置不合格黨員,教育本人和廣大黨員增強黨性觀念;三是要加強黨支部自身建設,確實 搞好對黨員的教育和管理。
三、處置不合格黨員的原則是:事實清楚、理由充分、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四、處置不合格黨員的程序是:核實取證,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搞好材料綜合;將寫實材料與本人見面,聽取本人意見并進一步核實,直到事實清楚;支部委員會討論處置意見;組 織談話;召開支部黨員大會,聽取本人說明和申辯,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表決處置決定;機關黨委審批;通知本人;立卷歸檔。
五、處置不合格黨員的方式
l、凡被評為不合格又不愿改正的黨員,應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應從黨內除名。
2、雖被評為不合格但愿意改正并有悔改表現的黨員,采取限期改正的辦法處理;限改期一般不超過一年,經過限期改正仍無轉變的應予除名。
3、黨員沒有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參加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脫黨處理。
4、無論何種情況,凡本人不愿意再履行黨員義務和接受黨紀約束,而主動要求退黨的,應當同意其退黨。
5、預備黨員經過評議,確屬不具備黨員條件的,應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