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
第一條 根據《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議事規則。
第二條 主任會議由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組成。
第三條 主任會議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會議。
第四條 主任會議討論決定問題,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以主任會議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五條 主任會議的主要職責是處理常委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決定常委會會議召開日期,擬定會議議程草案和列席人員;
(二)決定提請常委會審議的議案;
(三〕決定提請常委會審議的質詢案;
(四)決定提請常委會審議的人事任免案;
(五)決定提請常委會審議的“一府兩院”工作報告;
(六)根據工作需要,聽取“一府兩院”的專題匯報或有關重要問題的處理情況匯報;
(七)擬定常委會所作的決議、決定草案;
(八)擬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提請常委會會議通過;
(九)檢查督促代表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的辦理,研究群眾來信來訪重大問題的處理;
(十)檢查督促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對市政府和鄉鎮人大作出的不正當的決議、決定提出初審意見交常委會審議;
(十一)根據常委會的工作要點和會議議程,具體組織實施,保證常委會工作任務完成和會議的順利進行;
(十二)定期聽取辦公室和各工作委員會的工作匯報,及時總結交流機關工作情況,提出機關新的工作任務,促進機關自身建設;
(十三)組織指導市人大代表開展正常活動;
(十四)協助上級人大對重要法律法規草案提出修改意見;
(十五)在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委會閉會期間,批準對市人大代表中的現行犯的拘留、逮捕或者審判,并及時報告常委會會議;
(十六)負責召集常委會、市政府、兩院領導的聯席會議,互通情況,商討重要工作;
(十七)處理常委會授權辦理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六條 向常委會提出屬于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
第七條 主任會議的議題由主任確定。
第八條 主任會議每兩周至少舉行一次。主任會議應在會前兩天,由辦公室主任將會議日期,建議討論的重要事項,通知主任會議成員。臨時召集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主任會議必 須有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方能舉行。
第九條 根據需要,辦公室和各工作委員會的負責人可列席主任會議。必要時也可以邀請“一府兩院”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十條 主任會議由辦公室主任作出會議記錄,必要時印發會議紀要。
第十一條 主任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由常委會辦公室和各工作委員會具體負責實施,或交“一府兩院”及其有關部門研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