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代表視察暫行辦法
市人大代表視察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便于市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職權,履行哦表的義務,發揮代表的作用,監督和協助“一府兩院”推行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視察的主要內容:
(一)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上級或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二)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喇行情況;
(三)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議案和代表建議、批評意見的辦理情況;
(四)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有關問題;
(五)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重大問題和反映強烈熱點問題。
第三條 視察的主要形式:
(一)市人大常委會統一組織的視察;
(二)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的視察;
(三)市人大常委會或主任會議委托各工作委員會組織的視察;
(四)市人大代表小組(或聯組)的視察;
(五)市人大代表個人待代表證就地進行的視察。
第四條 市人大代表集體的視察活動,根據工作需要,別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受委托的工作委員會、市人大代表小組(或聯組)研究決定。視察前應征求代表的意見,井將視 察的內容、方式、時間通知被視察的單位和部門。
代表個人持證就地視察,由代表自行與有關單位或部門聯系確定。如需市人大常委會協助聯系,應提前將視察的時間、具體內容和方式告訴市人大常委會。
第五條 市人大代表集體視察活動,可根據工作需要,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派工作人員做記錄。
代表個人持證就地視察,市人大常委會不派工作人員。由代表自己做記錄。
第六條 代表集體視察和個人持證視察后,應將視察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寫出材料。對視察發現的間題,可以向被視察單位或部門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如發現 的問題屬于市屬范圍處理的,由市人大常委會轉有關單位或部門研究處理;屬于市屬以上單位或部門處理的,由市人大常委轉有關單位、部門或上級人大常委會轉有關單位或部門處理。
第七條 代表視察要深入群眾,深入現場,堅持一切從人民的利益出發,依法辦事,盡職盡責。在視察時,不得接受禮品和宴請,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辦私事。
第八條 代表視察要注意保守國家機密,對涉及國家機密或暫不宜公開的問題,不得向外泄露。
第九條 人大代表視察是代表執行職務的重要活動,被視察的單位或部門對代表視察要熱情接待,提供方便,不得設置障礙;要如實反映情況,認真聽取代表的意見,解答代表提出的 問題;要根據代表視察中發現的問題,認真抓好整改工作,并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市人大常委會和答復代表。
第十條 市人大代表參加集體組織的視察活動,代表所在單位應給予支持,視察占用的時間,應按正常出勤對待,不影響本人的工資、獎金、福利和晉級晉職。視察活動的旅差費用, 由所在單位予以報銷。無固定工資收入的由市人大常委會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代表視察僅限于本行政區域。
第十二條 代表視察只能在任期內進行,因故調離本行政區域或接到終止代表資格的通知后,即不再參加視察活動。
第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