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事項督查反饋暫行辦法
重要事項督查反饋暫行辦法
為加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監督工作的力度,進一步提高常委會的工作質量,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督查反饋事項的范圍
1、市人大常委會決議、決定的貫徹落實情況。
2、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意見的落實情況。
3、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交付的人大代表議案辦理情況。
4、市人大常委會、人大代表對有關國家機關、部門或人員評議意見的整改情況。
5、代表建議的辦理情況。
6、市人大常委會轉交的調查、檢查和視察報告的處理情況。
7、市人大常委會轉交的重要申訴控告和來信來訪案件的辦理情況。
二、反饋形式與時限要求
1、市人民政府、市兩級人民法院、市兩級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一府兩院”),對市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的貫徹落實情況,應在三個月內向市人大常 委會作出報告或書面報告。
2、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在審議“一府兩院”專題工作報告時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以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的形式,分別交“一府兩院”研究處理, “一府兩院”對審議意見的處理情況,應在兩個月內向市人大常委會作出報告或書面報告。
3、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交付“一府兩院”辦理的議案,有關機關應在六個月內將辦理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作出報告。
4、市人大常委會和人大代表的評議意見,被評議機關、部門或人員應在三個月內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整改情況的報告。
5、市人民代表大會期間和閉會期間代表提出的意見、批評和建議,有關機關應在三個月內、最遲不超過六個月,將辦理情況和意見及時答復有關代表,并向市人大常委會作 出報告或書面報告。
6、市人大常委會就某一方面或某一特定問題進行調查、檢查或視察后發送有關機關的專題報告中提出的問題和改進的意見,有關機關應在兩個月內將辦理情況向市人大常委 會作出書面報告。
7、市人大常委會轉交的重要申訴控告和來信來訪的反饋工作,按市人大常委會《受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辦法》辦理。
8、市人大常委會通過印發《人大督查通報》,及時反饋重要事項督查情況。對那些拖著不辦、頂著不干的單位和部門,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組織代表視察、評議、質詢等形式,責成其 限期整改。
三、反饋工作的責任與標準
1、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市兩級人民法院、市兩級人民檢察院對市人大常委會重要事項的反饋工作,應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明確責任部門,嚴格領導審核制度,保證按 要求及時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反饋事項的有關情況。
2、反饋報告要詳細說明反饋事項處理的主要內容、進展情況、取得的效果或結果。報告機關或部門應對反饋結果負責,做到實事求是,準確無誤,切忌搞形式主義。
3、對于在規定時限內反饋但尚未辦結的事項,經同意可適當延長辦結期限,但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報告階段工作情況,并說明下一步目標和完成時限,待全部辦結后再提交總 結性報告。
四、督查工作的責任與分工
1、對需要市政府及其各部門、市兩級人民法院和市兩級人民檢察院反饋的重要事項,市人大常委會機關有關工作機構應按照反饋的要求,認真做好督促檢查工作。
2、市人大常委會的督查工作按照督查事項的內容,實行對口分流、分工負責、整體協作的原則進行。
市人大常委會決議和決定的貫徹落實情況、常委會會議審議意見的處理情況、常委會檢查或視察報告的處理情況的反饋督查,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負責。有關工委(室)搞 好協查工作。
常委會決定交付的議案辦理情況,被評議機關、部門或人員的整改工作情況,由市人大常委會對口的工作機構負責督查。
代表意見、批評、建議的辦理情況由選舉任免聯絡工作室督查。重要的申訴控告和來信來訪案件的辦理情況,由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督查。
4、對需要兩個以上辦事機構聯合督查的事項,主辦工委(室)須在與協辦工委(室)溝通的基礎上,提出督查結果的報告。
五、督查工作程序
1、凡列入督查的事項,督查責任部門應當根據督查事項的內容和反饋的時限要求,通過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及時向有關機關或部門發出督查函件,對反饋工作提出要求。
2、督查責任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建議對某一督查事項組織代表或常委會組成人員進行視察或檢查,提請主任會議決定。
3、督查責任部門對有關機關或部門的辦理工作或反饋報告認為不符合要求的,經主任會議同意,通知有關機關重新辦理并在一個月內補報。
督查責任部門對重要督查事項的督查結果,須向主任會議報告。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