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黨員管理制度
流動黨員管理制度
為加強對外出(外來)流動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根據中組部《關于加強黨員流動中組織關系管理的暫行規定》和《關于試行<流動黨員活動證>制度的通知》精神,制訂本制度。
一、黨員外出6個月以上,應出具“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轉出黨組織關系;黨員外出3至6個月或6個月以上而無法轉出黨組織關系的,應出具“流動黨員活動證”。外出黨員憑“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和“流動黨員活動證”,及時到外出所在地黨組織報到,參加黨的組織活動。接受黨組織管理,按時交納黨費。
二、黨員外出3個月以內或3個月以上但無固定地點不宜出具“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和“流動黨員活動證”的,黨員應當主動與原所在黨組織保持聯系,經常匯報外出活動情況,并通過適當方式按時交納黨費。
三、黨組織要加強對外出黨員的管理、教育和監督。要經常組織轄區內的流動黨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安排他們做一些適當的黨務工作和社會公益活動,及時了解他們的工作情況,并盡可能幫助他們解決一些實際困難。經常對本組織內的外出黨員進行政策法規教育,要同他們保持密切聯系,隨時掌握他們的思想動態和現實表現。
四、黨組織要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動。對正常的人才流動,黨員本人提出申請,黨組織應予以支持,及時為其轉移黨員組織關系;對符合政策的外來流動黨員,所在轄區(或系統)的黨組織不得拒絕接收其黨員組織關系。
為加強對外出(外來)流動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根據中組部《關于加強黨員流動中組織關系管理的暫行規定》和《關于試行<流動黨員活動證>制度的通知》精神,制訂本制度。
一、黨員外出6個月以上,應出具“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轉出黨組織關系;黨員外出3至6個月或6個月以上而無法轉出黨組織關系的,應出具“流動黨員活動證”。外出黨員憑“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和“流動黨員活動證”,及時到外出所在地黨組織報到,參加黨的組織活動。接受黨組織管理,按時交納黨費。
二、黨員外出3個月以內或3個月以上但無固定地點不宜出具“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和“流動黨員活動證”的,黨員應當主動與原所在黨組織保持聯系,經常匯報外出活動情況,并通過適當方式按時交納黨費。
三、黨組織要加強對外出黨員的管理、教育和監督。要經常組織轄區內的流動黨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安排他們做一些適當的黨務工作和社會公益活動,及時了解他們的工作情況,并盡可能幫助他們解決一些實際困難。經常對本組織內的外出黨員進行政策法規教育,要同他們保持密切聯系,隨時掌握他們的思想動態和現實表現。
四、黨組織要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動。對正常的人才流動,黨員本人提出申請,黨組織應予以支持,及時為其轉移黨員組織關系;對符合政策的外來流動黨員,所在轄區(或系統)的黨組織不得拒絕接收其黨員組織關系。